湖北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規(guī)定
鄂民政規(guī)〔2015〕1號
各市、州、縣(市、區(qū))民政局,相關定點配置機構: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殘疾軍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和改善其生活質量,根據(jù)《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湖北省軍人撫恤優(yōu)待實施辦法》和《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民發(fā)〔2013〕15號)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對2008年出臺的《湖北省傷殘人員配置假肢三輪車及各類矯形輔助器械的規(guī)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湖北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湖北省民政廳
2015年4月14日
湖北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規(guī)定
一、配置對象
戶籍關系在湖北省行政區(qū)域內,并由本省民政部門負責撫恤的殘疾軍人和傷殘民兵民工(以下統(tǒng)稱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公務員需要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配置原則
根據(jù)殘疾軍人殘疾等級和殘疾情形,堅持安全實用、國產(chǎn)普及型和本省配置的原則。
三、配置機構
我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每年通過招標確定(確定后及時告之各地)。
四、配置器具
(一)大腿、小腿、假手、假眼、假半足等假肢;
(二)手搖三輪車、電動三輪輪椅車、手推輪椅車、助行器、拐杖、手杖等移動輔助器具;
(三)矯形鞋、脊柱矯形器、頸托、腰圍、膝足踝矯形器等矯形器;
(四)助聽器、坐便輔助器、褥瘡墊、毛護套、供氧器等其他輔助器具。
五、配置條件
(一)配置假肢條件
上肢或下肢截肢、且具備安裝假肢的生理條件者,可安裝假肢。
安裝下肢假肢者,每年可同時配給下列物品:
1.大腿假肢配件一套(模配一套、襪子四雙、大腿襪四雙);
2.小腿假肢及半足配件一套(模配一套、護膝兩只、襪子兩雙、殘肢套四雙、小腿襪兩雙);
3.假肢鞋二雙(單、棉各一);
4.拐杖一付或手杖一根或盲杖一根;
5.對于下肢截肢者,年老體弱不能下蹲者,可配給坐便輔助器一個。
安裝上肢假肢者,每年可同時配給假肢配件一套(模配一套、殘肢套四雙、手套四雙、護腕兩只)。
(二)配置手搖三輪車、電動三輪輪椅車、手推輪椅車條件
1.具有下列殘疾情形之一且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障礙者,可配置手搖三輪車:
(1)雙下肢截肢或一下肢高位截肢,且不能安裝假肢者;
(2)高位截癱者;
(3)兩膝關節(jié)或一膝、一髖關節(jié)僵直者。
(4)一下肢截肢,同時影響另一肢或另一肢因其他病變,且年老體弱,行動困難者;
(5)因神經(jīng)損傷,致半邊肢體癱瘓或麻痹,不能行動者。
2.具有配置手搖三輪車殘疾情形之一,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識正常且年齡在70周歲以下的一至五級殘疾軍人,可配置電動三輪輪椅車。
3.具有下列殘疾情形之一者,可配置手推輪椅車:
(1)凡具有配置手搖車殘疾情形之一,而上肢不能操作手搖三輪車者;
(2)凡具有配置手搖三輪車傷殘情形之一,且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0.5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0.1以下者;
4.同時具備配置手搖三輪車、電動三輪輪椅車、手推輪椅車殘情條件的,只能選取配置其一。
5.配置手搖三輪車、電動三輪輪椅車、手推輪椅車者,可同時配置褥瘡坐墊、坐便輔助器一只、拐杖一付或手杖一根。
(三)配置矯形鞋條件
凡具有下列殘疾情形之一者,每年可配置矯形鞋二雙(單、棉各一):
1. 因下肢負傷,一腿縮短三公分以上者;
2. 足跟切除或腳掌缺失過半,行動困難者;
3. 足受傷后,神經(jīng)麻木,失去知覺,足下垂,行動困難者。
(四)配置其他康復輔助器具條件
凡具有下列殘疾情形之一者,可分別配置相應的矯形器具或輔助器具:
1.因胸部傷殘,致多根肋骨折斷或截除,造成胸椎畸形者,可配置脊柱矯形器;
2.因腰椎負傷,引起椎體變形者,可配制腰圍;
3.因頸部傷殘,致頸椎下垂者,可配置頸托;
4.因下肢傷殘,行動困難者,可配置拐杖或手杖扶助行走;
5.一腿髖、膝關節(jié)僵直,或腰椎傷殘、影響下肢功能,不能下蹲者,可配置坐便輔助器;
6.眼球因傷摘除者,可配置假眼;
7.因傷致雙耳聽覺受重大障礙,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50分貝以下,嚴重防礙工作、學習者,可配置助聽器;
8.頸、手、臂、腿等部位因傷致肌肉明顯萎縮變形者,可配置毛護套防寒保暖。
六、技術要求及使用年限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技術要求和使用年限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具體見《湖北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附件3)。
七、配置辦法
殘疾軍人需要配置、更換(使用年限到期的)、維修(使用年限內)康復輔助器具的,應由本人(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由其直系親屬)向當?shù)乜h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縣級民政部門審查認為符合配置條件的,填寫《殘疾軍人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申請表》(附件1),并附能證明其殘情的評殘材料(配置電動輪椅車的還需提供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識正常的證明材料),經(jīng)市州民政局審核后報省廳審批(《申請表》一式四份)。省廳審批后,退市(州)、縣(市、區(qū))民政局和定點配置機構各一份存查,縣級民政部門根據(jù)省廳批準的配置項目為申請人開具介紹信(介紹信式樣見附件2,由縣級民政部門自行按規(guī)格制作),由申請人到定點配置機構聯(lián)系配置,定點配置機構根據(jù)省廳批準的申請表和縣級民政部門介紹信,為申請人生產(chǎn)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
手搖三輪車、手推輪椅車、電動三輪輪椅車、假肢在使用期限內需維修的,按程序逐級報省廳審批,其他矯形器具在使用期限內需維修的,本人提出申請,由縣級民政部門就地維修。
八、經(jīng)費開支
(一)屬定點配置機構生產(chǎn)并配置、更新、維修的康復輔助器具,由定點配置機構配置后,按季度報省廳審核結算,其配置費用由省廳承擔;屬縣級民政部門維修康復輔助器具產(chǎn)生的費用,由縣級民政部門從撫恤事業(yè)費中列支。
(二)凡不符合配置條件和標準到定點配置機構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殘疾軍人,所需費用一律自理,縣級民政部不得為其開具介紹信。
(三)維修保質期內的康復輔助器具,定點配置機構不得另收費用。
(四)對于配置康復輔助器具中產(chǎn)生的郵寄費,由定點配置機構負責解決。
(五)經(jīng)批準到定點配置機構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殘疾軍人,當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車、火車)、食宿費用,當?shù)乜h級民政部門可參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規(guī)定。
九、其他規(guī)定
縣級民政部門對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要認真審核把關,嚴格按照配置條件和規(guī)定年限申報。
定點配置機構應按照國家質量標準,根據(jù)審批配置項目、主要技術規(guī)范、適用范圍、使用年限等要求為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優(yōu)質服務,不得搭配無關產(chǎn)品,并接受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等部門的監(jiān)督和服務質量考核。要充分尊重殘疾軍人的知情權,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明確告知殘疾軍人配制與使用康復輔助器具的注意事項和費用限額,殘疾軍人要求配置超出《湖北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附件3)外的康復輔助器具的,應明確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費用,在征得殘疾軍人同意后方可配置。要建立完整的殘疾軍人配置信息庫,每年年底將配置人員信息報省廳優(yōu)撫處。要不斷改進服務工作,定期對殘疾軍人進行回訪,特別是殘疾軍人行動不便和超高齡的,要免費提供必要的上門服務。
本規(guī)定自2015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