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
粵民優(yōu)〔2013〕21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順德區(qū)民政宗教和外事僑務局,省假肢康復中心: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f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fā)〔2013〕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配置規(guī)定
(一)配置對象。退出現役由我省民政部門負責撫恤的殘疾軍人。由我省民政部門負責撫恤的傷殘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需要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配置原則。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應當以實用、安全、科學為原則。
(三)配置范圍。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范圍包括假肢、矯形器、移動輔助器具、生活自理類輔助器具、信息交流輔助器具和其它輔助器具等(見附件1)。
(四)配置機構。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民政廳統(tǒng)一負責。省民政廳選定省假肢康復中心為我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定點配置機構。配置機構應按照國家質量標準,根據《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見附件1)指引的類別、名稱、主要技術要求、適用范圍、使用年限等要求為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提供配置服務,并接受省民政廳等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服務質量考核。殘疾軍人按規(guī)定在定點配置機構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時,配置機構必須尊重殘疾軍人的知情權,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明確告知殘疾軍人配制與使用康復輔助器具的注意事項和費用限額,殘疾軍人要求配置超出《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外的康復輔助器具的,應明確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費用,在征得殘疾軍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五)配置流程。殘疾軍人需要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的,應由本人(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由其直系親屬)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廣東省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申請表》(一式四份,見附件2),附上評殘檔案和身份證復印件及配置記錄,逐級報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省民政廳審批,憑已審批的《廣東省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申請表》到省假肢康復中心按規(guī)定配置、更換、維修康復輔助器具;其中,對配置電動輪椅車(含道路型電動三輪輪椅車、電動四輪輪椅車)、供氧器(制氧機)和助聽器(含耳背式助聽器、耳內式助聽器、耳道式助聽器)的,應到地級以上市民政部門指定的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由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小組根據《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適用范圍(見附件1)和致殘部位、殘疾情況進行鑒定,出具是否符合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標準的意見,并由2名以上的專家小組成員共同簽署。
(六)注意事項。殘疾軍人應按現行規(guī)定、致殘部位和實際需要免費配置相應的康復輔助器具。不屬致殘部位,或不符合配置條件的,不予免費配置。在使用年限內的,原則上只作維修處理。
二、所需資金
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所需資金由省民政廳根據《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協(xié)調同級財政部門列支。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其交通(指乘坐汽車、火車)、食宿費用,由當地縣級民政部門參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助。
三、相關要求
為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是軍人撫恤優(yōu)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體現國家對殘疾軍人的關懷和照顧,既關系到殘疾軍人的政治榮譽,又關系到殘疾軍人的切身利益。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嚴格落實政策,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和改善他們的生活質量。
附件:1、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
廣東省民政廳
2013年10月8日